尊敬的市民: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自来水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东发改规〔2025〕1号)规定,现就自来水价格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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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步 实施 |
镇街 |
居民水价 |
非居民用水 |
特种用水 |
趸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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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梯 |
第二阶梯 |
第三阶梯 |
合表水价 |
商住 小区 |
村/ 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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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
石碣、茶山、石龙、高埗、企石、横沥、石排、中堂、桥头、谢岗、莞城、东城、南城、万江 |
1.88 |
2.82 |
5.64 |
2.01 |
2.25 |
7.00(“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的用水价格按3.50执行) |
1.77 |
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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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步、大岭山、松山湖、厚街、东坑、虎门、道滘、沙田、大朗、长安、望牛墩、洪梅、麻涌 |
1.88 |
2.82 |
5.64 |
2.01 |
2.40 |
1.77 |
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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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木头、黄江 |
1.90 |
2.85 |
5.70 |
2.03 |
2.25 |
1.79 |
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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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厦 |
1.96 |
2.94 |
5.88 |
2.10 |
2.38 |
1.84 |
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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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 |
2.06 |
3.09 |
6.18 |
2.20 |
2.46 |
1.94 |
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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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
全市 |
2.06 |
3.09 |
6.18 |
2.20 |
2.46 |
7.00 |
1.94 |
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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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消防用水暂不收费。 2.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等集体宿舍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3.非居民用水是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外的各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等。 4.特种用水是指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5.供水企业抄表至商住小区和村(社区)总表实行趸售供水的,执行趸售价格。 6.污水处理费各分类适用范围参照水价分类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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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民阶梯水量
单位:立方米/月/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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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第一级水量 |
第二级水量 |
第三级水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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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户为单位的 居民用水户 (4人及以下) |
0-20(含) |
20-36(含) |
36以上 |
每增加1人可在各阶梯水量基础上分别增加5立方米/户/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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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单位的 集体用水户 |
0-5(含) |
5-8(含) |
8以上 |
指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出租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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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以人为单位实施的各级阶梯水量以及阶梯水价比价关系(1:1.5:3)仍按原规定执行。 2.以户为单位的居民污水处理费各级阶梯水量根据居民自来水阶梯水价制度调整情况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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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价优惠政策
单位:立方米/月/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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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对象-收费标准-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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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含) |
5-20(含) |
2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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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且在我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生活补助的人员家庭 |
免费 |
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的50%计收水费 |
按照阶梯水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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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 |
四、执行时间
本次自来水价格分两步调整,第一步调整工作,2025年8月22日-31日抄表按原价格执行,2025年9月21日-30日抄表起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自来水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点击进入下载页)
2.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自来水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点击进入下载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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