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供排水行业协会法人证书保管、使用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下称“法人证书”)的保管、使用,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东莞市供排水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法人证书由秘书处进行保管,并存放在保险柜中。应选择保管观念强、坚持原则的人员来负责保管法人证书。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要对使用法人证书的相关人员进行严格审核,需要带出办公室办事的需经协会领导审批。
第四条 法人证书保管人员应明确责任,保证法人证书的正常使用和绝对安全,防止法人证书被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
第五条 法人证书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归还至协会秘书处,交到专人管理并放回保险柜。任何人不得将法人证书随意放置在办公桌上或将保险柜敞开,若因个人工作疏忽发生法人证书被盗用或丢失现象,保管人员应负相应责任。
第六条 一旦发现法人证书有异常情况或丢失,立即报告协会领导,查明情况,及时处理,登报公告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补办手续。
第七条 法人证书保管人员要注意保管法人证书,并按时办理社会团体年审工作,保证法人证书有效性。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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